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十三次全会精神,推进黄石港区“五个临空”建设,加快新经济发展,聚焦商务商贸、人力资源、智慧供应链、科创文旅、智能制造五大产业,培育发展新动能,打造新经济“黄石港名片”,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。
一、支持新经济企业发展壮大
对黄石港区新进规进限的新经济企业,给予产业资金扶持,其中商贸企业、服务业企业每户扶持10万元,工业企业每户扶持20万元。
二、鼓励传统企业加快转型升级
对现有的企业投资进行平台建设、系统开发、技术改造的给予产业资金扶持。对商贸业和服务业企业投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项目,超出部分按10%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工业企业投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项目,超出部分按10%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三、支持新经济企业开拓多层次资本市场
对辖区新经济企业,在主板(含科创板)上市的,区级给予500万元扶持;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,给予400万元扶持;在新三板上市的,给予150万元扶持;对挂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的规上限上企业,给予20万元扶持,规下限下一般企业,给予10万元扶持。对新经济企业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70%以上用于本区投资项目的,按发行额0.5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四、鼓励新经济企业加快成长
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限上新经济企业,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限上新经济企业,连续三年增幅超过20%的再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五、鼓励新经济产业聚集发展
对新经济园区运营规模超过30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超过50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2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超过100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3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对新经济园区年税收超过3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新经济园区年税收超过5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2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上述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。
六、支持“首店经济”发展
对全国行业前三的知名品牌首店落户企业,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增幅超过20%的,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七、支持新经济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投入
对规上限上企业自建或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共建,入选国家、省级重点实验室,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研发机构,且有自主知识产权、发明专利批复及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成效的,最高可获得200万元扶持,对通过复评的,最高可获得10万元扶持。
八、支持企业平台化发展
对注册和税收在黄石港、符合黄石(武汉)等离岸科创园入驻标准的科创型企业,给予3年期办公用房免租支持;对辖区内的瞪羚企业、独角兽企业,分别给予50万元、500万元一次性扶持,并提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%以内部分最高200万元的融资贴息服务。
九、大力引进新经济产业人才
对引进的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人才,按在黄石港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的100%给予扶持,同时在社保优待、医疗保健、配偶就业、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。
十、鼓励新经济行业精英评选
联合高校举办新经济产业研修班,为企业家和业务骨干提供学习交流平台。每年组织开展辖区新经济“十大领军企业”和“十大领军人物”评选活动,对评选出的新经济“十大领军企业”授予奖牌,对新经济“十大领军人物”给予一定的个人扶持。
十一、鼓励成立新经济社会组织
鼓励设立新经济行业协会、产业联盟、高端智库等社会组织,每年对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,对考核优秀的,给予5万元扶持。
十二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
创新新经济监管方式,加强信用监管、弹性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。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,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给予试行“包容期”管理,期间采取信用承诺、行政先责令改正后处理等柔性监管方式。
一、支持新经济企业发展壮大
对黄石港区新进规进限的新经济企业,给予产业资金扶持,其中商贸企业、服务业企业每户扶持10万元,工业企业每户扶持20万元。
二、鼓励传统企业加快转型升级
对现有的企业投资进行平台建设、系统开发、技术改造的给予产业资金扶持。对商贸业和服务业企业投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项目,超出部分按10%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工业企业投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项目,超出部分按10%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三、支持新经济企业开拓多层次资本市场
对辖区新经济企业,在主板(含科创板)上市的,区级给予500万元扶持;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,给予400万元扶持;在新三板上市的,给予150万元扶持;对挂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的规上限上企业,给予20万元扶持,规下限下一般企业,给予10万元扶持。对新经济企业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70%以上用于本区投资项目的,按发行额0.5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四、鼓励新经济企业加快成长
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限上新经济企业,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限上新经济企业,连续三年增幅超过20%的再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五、鼓励新经济产业聚集发展
对新经济园区运营规模超过30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超过50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2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超过100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3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对新经济园区年税收超过3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100万元的资金扶持;对新经济园区年税收超过5亿元的,给予园区经营主体20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上述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。
六、支持“首店经济”发展
对全国行业前三的知名品牌首店落户企业,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增幅超过20%的,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。
七、支持新经济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投入
对规上限上企业自建或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共建,入选国家、省级重点实验室,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研发机构,且有自主知识产权、发明专利批复及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成效的,最高可获得200万元扶持,对通过复评的,最高可获得10万元扶持。
八、支持企业平台化发展
对注册和税收在黄石港、符合黄石(武汉)等离岸科创园入驻标准的科创型企业,给予3年期办公用房免租支持;对辖区内的瞪羚企业、独角兽企业,分别给予50万元、500万元一次性扶持,并提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%以内部分最高200万元的融资贴息服务。
九、大力引进新经济产业人才
对引进的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人才,按在黄石港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的100%给予扶持,同时在社保优待、医疗保健、配偶就业、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。
十、鼓励新经济行业精英评选
联合高校举办新经济产业研修班,为企业家和业务骨干提供学习交流平台。每年组织开展辖区新经济“十大领军企业”和“十大领军人物”评选活动,对评选出的新经济“十大领军企业”授予奖牌,对新经济“十大领军人物”给予一定的个人扶持。
十一、鼓励成立新经济社会组织
鼓励设立新经济行业协会、产业联盟、高端智库等社会组织,每年对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,对考核优秀的,给予5万元扶持。
十二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
创新新经济监管方式,加强信用监管、弹性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。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,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给予试行“包容期”管理,期间采取信用承诺、行政先责令改正后处理等柔性监管方式。